原文
臣伏见天后时,有同州下邽人徐元庆者,父爽为县吏赵师韫所杀,卒能手刃父仇,束身归罪。当时谏臣陈子昂建议诛之而旌其闾;且请“编之于令,永为国典”。臣窃独过之。
点评:交代写作缘由——为驳斥陈子昂《复仇议状》而作。
臣闻礼之大本,以防乱也。若曰无为贼虐,凡为子者杀无赦。刑之大本,亦以防乱也。若曰无为贼虐,凡为理者杀无赦。其本则合,其用则异,旌与诛莫得而并焉。诛其可旌,兹谓滥;黩刑甚矣。旌其可诛,兹谓僭;坏礼甚矣。果以是示于天下,传于后代,趋义者不知所向,违害者不知所立,以是为典可乎?盖圣人之制,穷理以定赏罚,本情以正褒贬,统于一而已矣。
点评:孙绍振先生把散文分为三大类:审美散文、审丑散文和审智散文。我认为,审美散文的特点是“唯美”,审丑散文的特点是“幽默(包括幽默和冷幽默)”,审智散文的特点则是“知性”。“知性”是德国古典哲学常用的一个术语,德文原文为Verstand,知性和理性不一样,理性是“科学的语言”,而非“文学的语言”,文学作品如果过于追求理性恐怕要变成数学公式,而知性所表达的意思乃是介于感性和理性之间的一种认知能力。知性的意义在于使人由无到有、由浅知到深知、由知其表到知其里、由知其一到知其二、知其三乃至知万物。知性须有超越利害的纯粹求知态度,需要有尊重公理、尊重逻辑的精神,需要一种容忍不同见解的雅量。本文就是一篇典型的审智散文。
在世人都以为“诛之而旌其闾”这一做法是绝佳的解决方案时,柳宗元石破天惊地指出这一做法本质上的矛盾,并提出“以是为典可乎”的质问,这是本文知性光芒的初次乍现,而“以是为典可乎”则是直指人心的灵魂拷问。柳宗元的逻辑起点是“礼之大本,以防乱也”和“刑之大本,亦以防乱也”。
向使刺谳其诚伪,考正其曲直,原始而求其端,则刑礼之用,判然离矣。何者?若元庆之父,不陷于公罪,师韫之诛,独以其私怨,奋其吏气,虐于非辜,州牧不知罪,刑官不知问,上下蒙冒,吁号不闻;而元庆能以戴天为大耻,枕戈为得礼,处心积虑,以冲仇人之胸,介然自克,即死无憾,是守礼而行义也。执事者宜有惭色,将谢之不暇,而又何诛焉?
点评:当辩者都胶着于徐元庆所为之是非黑白时,柳宗元别具慧眼,发现问题中的另一关键事实——“州牧不知罪,刑官不知问,上下蒙冒,吁号不闻”,并直接了当地指出“执事者宜有惭色,将谢之不暇,而又何诛焉?”柳宗元的观点正确与否,是可以讨论的,但是,这里他提出官吏的失职是很有见地的,这是前人都没有注意到的。假如官吏公正廉明,办案公平守法,那么,这样的案件或许就不会发生,也就不会造成礼与法的矛盾。因此,官吏的偏私与无能是造成“徐元庆悲剧”不可忽视的原因。
其或元庆之父,不免于罪,师韫之诛,不愆于法,是非死于吏也,是死于法也。法其可仇乎?仇天子之法,而戕奉法之吏,是悖骜而凌上也。执而诛之,所以正邦典,而又何旌焉?
且其议曰:“人必有子,子必有亲,亲亲相仇,其乱谁救?”是惑于礼也甚矣。礼之所谓仇者,盖其冤抑沉痛而号无告也;非谓抵罪触法,陷于大戮。而曰“彼杀之,我乃杀之”。不议曲直,暴寡胁弱而已。其非经背圣,不亦甚哉!
《周礼》:“调人,掌司万人之仇。凡杀人而义者,令勿仇;仇之则死。有反杀者,邦国交仇之。”又安得亲亲相仇也?《春秋公羊传》曰:“父不受诛,子复仇可也。父受诛,子复仇,此推刃之道,复仇不除害。”今若取此以断两下相杀,则合于礼矣。且夫不忘仇,孝也;不爱死,义也。元庆能不越于礼,服孝死义,是必达理而闻道者也。夫达理闻道之人,岂其以王法为敌仇者哉?议者反以为戮,黩刑坏礼,其不可以为典,明矣。
点评:这一部分柳宗元对人们的错误认知进行了一番细致的分析。人们往往认为,“人必有子,子必有亲,亲亲相仇,其乱谁救?”假如不杀徐元庆,后世就可能有人以为父报仇的名义再去杀人,“人必有子”,冤冤相报何时了?柳宗元搬出《公羊传》里的话来反驳这一观点:“父不受诛,子复仇可也。父受诛,子复仇,此推刃之道,复仇不除害。”至此,柳宗元的论证逻辑已经比较完备了。先是说明徐元庆之父的死是一场“冤案”,不是“死于法”,而是“死于吏”,在正义没办法伸张的前提下,徐元庆选择自己来报父亲的仇,这是守礼而行义的做法,反倒是相关官吏应该惭愧。
请下臣议附于令。有断斯狱者,不宜以前议从事。谨议。
点评:论理深刻的文章不少,柳宗元此文为何会流传千古呢?我觉得至少有以下几点原因:第一,礼法问题是封建时代国家的根本问题,容易引起历代文人的重视。第二,在柳宗元写作此文前后的一百多年时间里,发生了许多类似案件,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,其中比较著名的就有太宗时的王君操案,高宗时的赵师举案,永徽年间的周智寿、周智爽案,玄宗时的张琇、张瑝案,宪宗时的余常安案,穆宗时的康买得案等。而前于柳宗元的陈子昂和韩愈都没对这一问题给出令人满意的答案,柳宗元此文条分缕析、思路清晰,论据又基本符合中国人的伦理道德观念,故而受到人们追捧。第三,自西汉董仲舒始,以经学(尤其是公羊学)为依据讨论国家军国大事便成为一种传统。柳宗元克服了礼法之间理论上矛盾的原因就得益于他的公羊学素养。正是《公羊传》中的依据使得他的论证具有了极大的说服力,构成了他完整的论证逻辑链条。以经学议事的传统在古代一直备受推崇,柳宗元的这篇文章堪称其中的典范,故而颇为后人追捧。正是由于以上几点原因,后世诸多散文选本都将本文作为佳作选入,而且大都给予了较高的评价。明人茅坤谓其“精悍严紧,柳文之佳者”,唐顺之称其“理精而文正,《左氏》、《国语》之亚也”,清人在吴楚材、吴调侯《古文观止》中亦赞其“引经据典,无一字游移,乃成铁案”。
参考译文
据我了解则天皇后时,同州下邽县有个叫徐元庆的人,父亲徐爽被县尉赵师韫杀了,(他)最后能亲手杀掉父亲的仇人,(自己)捆绑着身体到官府自首。那时候的谏官陈子昂提出意见将他处以死罪并且在他家乡表彰(他的行为);又请(朝廷将这种处理方式)“编入法令,永远作为国家的法律制度”。我个人认为这样做是不对的。
我听说礼的根本(作用),是为了防止(人们)作乱。倘若说任由(杀人者)残害,那么凡是做儿子的(为报父母之仇而杀了不应当算仇人的人)就犯杀人罪不得赦免。刑法的根本(作用),也是为了防止(人们)作乱。倘若说任由(杀人者)残害,那么凡是当官的(错杀了人)就犯杀人罪不得赦免。它们的根本(作用)是一致的,采取的方式却不同,表彰和处死不能同施一人。处死可以表彰的(人),这叫随意;滥用刑法太过分了。表彰应当处死的(人),这叫过失;破坏礼制太严重了。如果将这种处理方式布告给天下人,并传给后世,那么追求正义的人就不知道前进的方向,避开祸害的人就不知道怎样立身行事,用这个作为法则可行吗?大凡圣人制定礼法,是穷究事物的道理来规定奖赏和惩罚,根据实情来规范品评美恶,不过是(把礼、刑二者)结合在一起罢了。
假如能打听审判定罪的真伪,考查订正它的是非,考察本始来探求它的起因,那么刑法和礼制的运用,就能明显地区分开来了。为什么呢?如果徐元庆的父亲,没有犯法律规定的罪行,赵师韫杀他,只是出于他(个人)的私怨,施展他当官的威风,残害无罪的人,州官又不主持刑罚,执法的官员也不去过问(这件事),上下互相蒙骗包庇,对(喊冤叫屈的)呼声充耳不闻;而徐元庆却能够把容忍不共戴天之仇视为奇耻大辱,把为报杀父之仇情殷志切看作合乎礼制,费尽心机、想方设法,来(用武器)刺进仇人的胸膛,坚定地以礼约束自己,即使死了也不感到遗憾,(这正)是遵守和奉行礼义(的行为)。执掌事务的官员本应感到惭愧,去向他谢罪都来不及,还有什么理由(把他)处死呢?
要是徐元庆的父亲,必然犯了死罪,赵师韫杀他,那就不违法,(他的死)就不是被官吏错杀,而是因为犯法被杀。法律难道是可以仇视的吗?仇视皇帝的法律,又杀害执法的官吏,这是悖逆犯上(的行为)。(应该把这种人)抓起来处死,用来严正国法,为什么还要表彰(他)呢?
而且陈子昂的奏议说:“人必然有儿子,儿子必然有父母,(因为)爱自己的亲人而互相仇杀,这种混乱局面靠谁来纠正呢?”这是对礼的认识太模糊了。礼制所说的仇,是指蒙受冤屈、悲伤呼号而无法申告;不是指触犯了法律、接受惩罚抵偿罪过,被处死而陈尸示众(这种情况)。而所谓“他杀了我的父母,我就要杀掉他”。(不过是)不问是非曲直,欺凌孤寡、威胁弱者罢了。这种违背圣贤经传教导的做法,不是太过分了吗?
《周礼》(说):“调解纠纷的人,是负责调解众人怨仇的。凡是杀人而又合乎礼义的,就不准(被杀者的亲属)报仇;(如要)报仇就处死刑。有反过来杀死对方的,国家和他有仇。”又怎么会发生(因为)爱自己的亲人而互相仇杀的情况呢?《春秋公羊传》说:“父亲无辜被杀,儿子报仇是可以的。父亲犯法被杀,儿子报仇,这就是一往一来互相复仇的做法,(这样的)报复行为是不能根除(彼此仇杀不止的)祸害的。”现在如果用这个(标准)来判断赵师韫杀死徐元庆的父亲和徐元庆杀死赵师韫,就合乎礼制了。而且不忘父仇,这是孝的表现;不怕死,这是义的表现。徐元庆能不越出礼的范围,克尽孝道、为义而死,是个明晓事理、懂得圣贤之道的人。明晓事理、懂得圣贤之道的人,难道会把王法当作仇敌吗?但上奏议的人反而认为应当处以死刑,(这种)滥施刑罚、败坏礼制的建议,不能作为法律制度,是很明白的。
请把我的意见附在法令上(颁发下去)。(今后)有审理这类案件的,不应根据以前的意见处理。谨发表意见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