钢琴声里的一槍一声
一阵悠扬的钢琴声飘然而至,弹奏的是贝多芬的《月光奏呜曲》。弗郎西丝小一姐下意识地抬腕看手表:15点正。每天这个时候,对面窗户里传来的琴声总令她遇想联翩:皎洁月光下,贝多芬谱出恋歌,似对月沉思,如倾诉一内一心忧伤..“砰!砰!”突然两声清脆的一槍一响打断了琴声。弗郎西丝小一姐吓得看了看表:15点零6分。同时,她抬眼望见对面窗户中跳出了一个男人,混进了大街上的人流。
正在弹钢琴的黛曼小一姐被一槍一杀了。
经过2个月调查,一警一方查明A、B、C三名球队的教练有作案的嫌疑。他们为黛曼小一姐争风吃醋,其中一个竟杀了她。
随着调查,情况越来越糊涂:出事那天下午1点,三名教练所在球队都有一场比赛。A教练的足球队当时在离发案现场10分钟路程的体育馆比赛;B教练的橄榄球队在离发案现场1小时路程的运动场比赛;而C教练的足球队则在离发案现场20分钟路程的体育场上进行冠亚军决赛。在裁判员吹哨结束比赛前,三名教练都在比赛场上指导。比赛自始至终进行得极顺利。比赛的结果分别是:A教练的球队穹对方以3比3踢成平局;B教练的球队以9比15败北;而C教练的球队则以7比2获胜,夺得冠军。
三名教练中只有一名可能作案,一警一察们认真推敲:一场橄榄球赛需要80分钟,不包括中间休息时间。如果再加上60分钟的路程,教练B要赶到作案现场至少在17点20分,而杀人案却发生在17点06分。显然,橄榄球教练B是不可能作案的。
一场足球赛需要90分钟,即使加上中间休息15分钟,再加上路上需要的时间,足球教练A和C是有充裕的时间可以到达现场的。但A教练的球队与对手踢成了3平,这就是说,这场比赛比正常比赛要延长30分钟,他显然不可能在17点06分前赶到现场;而C教练却可以在一槍一响之前1分钟到达杀人现场,即17点05分到达。
审问结果,C教练正是使琴声中止的杀手。